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依兰县城镇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
为了切实做好我县的房屋拆迁工作,体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的执政理念,维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依兰县实际,特制定《依兰县城镇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
一、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标准
(一)住宅搬迁补助费
(1)搬迁补助费每平方米10元(以产权证照标明的面积为准)。
(2)电话迁移费66元。
(3)有线电视迁移费50元。
(4)民用电表迁移费500元、互联网迁移费40元。
(二)非住宅搬迁补助费
(1)非住宅中机器、材料、动力电、生产用水等设备、设施的搬迁、拆装费按规定标准及货物运输、设备拆卸、安装价格计算,无法恢复使用设备的残值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
(2)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每平方米15元(以产权证照标明的面积为准)。
二、房屋拆迁临迁补助费标准
(一)住宅房屋临迁补助费以原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元为标准,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迁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间按月支付临迁补助费,每6个月发放一次,超过18个月的,自逾期之日起以原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为标准按月发放。
(二)非住宅房屋临迁补助费按原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为标准,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迁补助费,产权人和使用人分离时,产权人与使用人各得临迁补助费的50%。实行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间按月支付临迁补助费,每6个月发放一次,超过18个月的,自逾期之日起以原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为标准按月发放。
三、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助标准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按照依房联发[2009]01号文件确定。
四、关于无证照房屋的处理
(一)对于经县城市规划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者提供虚假房屋证照获得利益的房屋所有人,由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不予补偿。对涉及出具虚假房屋证照的人员,由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于无证照房屋的拆迁,该房屋必须达到室内层高2.5米以上,墙厚37厘米以上(含37厘米),建筑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房屋产权人能够积极支持拆迁工作,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给予救助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300元—600元。
1、具有拆迁范围内依兰县常住户口;
2、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我县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
3、房屋具备居住条件和使用功能;
4、长期在此居住且无其他住房。
(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但积极支持拆迁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拆除违法建筑的,可给予适当补贴。
五、拆迁的住宅房屋用作经营使用的补助标准
参照《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执行。
拆迁的住宅房屋用作经营使用,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估价金额和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估价金额的平均值确定:
1、拆迁通告发布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
2、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的。
六、个体工商户停业损失补助标准
按上年度平均纳税所得额和向劳动保险部门交纳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确定职工人数,人均工资标准给予补助,对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或承租人给予6个月的一次性损失补助。
七、对特困家庭给予照顾的标准
1、被拆迁人是特困户的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户口,每户补助4000元。
2、被拆迁人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的残疾人(一级、二级以上的),凭《残疾证》和户口,每户补助8000元。
八、我县拆迁房屋最低保护价
被拆迁房屋补偿、补助费总补偿价格低于30000元的,按30000元给予补偿。
九、拆迁奖励标准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与拆迁人达成补偿协议并实施搬迁的,住宅用户每户奖励5000元,非住宅用户每户奖励8000元。
地上构筑物没有补偿标准的按其成本价格从不可预见费中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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