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犯罪刑期是否叠加
时间:2023-03-19 16:02:55 3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叠加的说法是不正确的,把刑期扩大了,应该是数罪并罚

1、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连续犯,牵连犯等之判处一罪,所以没有刑期叠加的问题。

2、不同种的犯罪行为会实行数罪并罚,刑期并不是叠加,判处的刑期会在所犯所有罪中刑期最高的那个以上,所有罪刑期相加的和以下(但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下的,判处刑期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不能超过25年)

3、未成年是犯的轻罪不会叠加

4、过了追溯时效的犯罪不会追究刑事责任

5、累犯会对犯的新罪从重处罚,而不是刑期叠加,因为累犯前一个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了

一、多项罪名怎么量刑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数罪并罚的原则包括:吸收原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与混合原则,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取的是混合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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