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离婚需要哪些材料
时间:2023-06-20 19:43:05 4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深圳离婚手续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当事人双方携带户口、身份证、结婚证等相关材料,到夫妻其中一方的户籍所在地进行登记离婚。如果其中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如果是对法院财产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民事诉讼离婚需要什么手续及证件

民事诉讼离婚的手续:

当事人携带民事起诉状、身份证、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材料,以及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证据等相关资料,去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所需要的证件:

1、男女双方的身份证;

2、户口薄;

3、结婚证;

4、民事起诉状;

5、财产权属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提出离婚需要什么证件和手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登记离婚:双方应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到一方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诉讼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几种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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