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以下简称《决定》),对部分行政法规进行修改和废止。其中,对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条款进行了修改。
《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等进行了修改。其中,将第二十九条中的“视为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所称图书脱销”修改为“视为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图书脱销”。将第三十条中的“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声明”修改为“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声明”。此外,决定还对《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规中的规定进行了修改。(知识产权报记者姜旭)
全文30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1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