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方二次起诉离婚是否需要重写证据目录的问题:如果在诉讼中提交新的证据,一般需要有证据目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反诉的,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根据上述法律,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必须在投诉后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否则法院不予受理。此外,《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还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简要说明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签字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根据对方人数提交副本。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时,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页数和收到时间,并由经办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次起诉离婚诉讼状怎么写
第二次起诉离婚诉状应写明以下事项:
1、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2、诉讼请求。比如请求判决离婚,孩子的抚养、抚养费的承担、财产的分割。
3、事实与理由。在判决生效的6个月内再次起诉的必须有新的事实、新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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