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0日,秦某与好友张某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秦某借给张某人民币80万元,期限一年,利息为借款额的10%,到期本息同时付清。合同签订当天秦某就将80万元支付给了张某。由于是好友借钱,耐于情面一直没好意思要。直至2013年2月9日,春节马上就要到了,可张某却一分钱本息没还。3月9日,秦某来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张某立即偿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仲裁庭在审理中认为:此案件是一起借款合同纠纷,事实清楚。但申请人秦某的仲裁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所有款项应在2010年10月19日前付清,而申请人秦某2013年2月以后才向张某提出还款请求,已经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最后仲裁庭裁决:驳回秦某要求张某偿还借款本息的仲裁请求。
那么,落实到白纸黑字的欠条,怎么就得不到法律上的支持呢?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该如何遵守呢?
律师提醒各位读者:不要以为手握欠条并写明欠款的明确数额,债权就进了保险柜。想什么时候要,什么时候就得给。如果从应给付的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债权人无法提供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证据的话,法律上不禁止债权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但债权人的胜诉权就没有保障,进而面临败诉的风险。因此,债权人一定要注意这2年的规定,有请求给付时,一定要注意保存好证据(如还款协议、债务人承诺、延期给付的协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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