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永辉丰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股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第三方**白城创信贸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海民总字第27259号原告**永辉峰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原告**永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公司)与被告中国**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第三方**白城创信贸易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权交易所)和第三方**白城创信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城公司),法院依法受理此案,由法官范军一人独任审判,公开审理。原告**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水、谢晋,被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辉,被告股权交易所的委托代理人程梅、邢*鑫,第三方百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磊出席诉讼。原告**丰公司诉**集团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三名股东出资设立,**公司出资1200万元,持股40%,**丰公司出资800万元,持股26.67%,**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峰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出资1000万元,持有33.33%的股权,2008年2月中旬从网上获悉,徐峰公司在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其持有的徐峰公司40%的股权。首先,**公司在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其40%的股份,即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将其股份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其次,**丰公司未收到**公司转让40%股权的书面通知。**丰公司和**公司的代表在同一栋楼工作,完全可以送达股权转让通知书。**丰公司代表未收到**公司转让股权的书面通知,**公司在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其40%股权,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也侵犯了其他股东的利益和知情权**公司虽声称已发出股权转让通知并公证,但不能证明原告已收到股权转让通知,也不能证明已形成目标企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以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公司财务信息,未加盖公章、未经法人签字进行审计评估。审计和评估程序是非法的。产权交易所在办理股权交易过程中,违反了国有产权交易流程,在审查程序上存在重大过错。现提请法院裁定:1、转让**公司持有的**公司40%股份的交易无效;2.维护**丰公司的优先购买权
被告**公司辩称1.转让**公司合法有效,履行了通知义务**公司向**丰公司发出通知函,并给予答复期限。**冯公司没有回复。**公司的通讯地址为**峰公司的法定注册地址,邮件上的电话号码也是**峰公司的一名代理人的电话号码,完全符合法定程序。2、**公司未侵犯**丰公司的优先购买权。上市后,**公司向**峰公司发出公告,**峰公司在20日内未提出收购**峰公司。3、评估报告可作为转让依据,评估机构合法。4、**丰公司的行为是阻碍**公司转让其股权。**丰公司早就知道**公司转让股权的事实。该公司已致函产权交易所,称**丰公司有时间行使优先购买权。因此,请求法院驳回**丰公司的申请,允许**公司办理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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