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最有效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时间:2023-06-10 14:11:18 1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最有效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最有效的处理方式是起诉,起诉的流程是:

(一)准备好民事诉讼状。

(二)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三)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

(四)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

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判决

A:房客转租房屋赚差价房东有权讨要

500元租来的房子,然后再以800元的价格出租出去。如今,随着租房市场的火爆,不少人做起了二房东的生意,从而赚取其中的差价。“这样一来,原房东岂不是吃亏了?”不少人发出这样的疑问。《租赁意见》中对此则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如果承租人未经房东同意转租房屋的,房东有权要求解除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房东在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同时,有权要求承租人返还多收的这部分房租。

B:房客装修房屋难讨装潢费

房客在承租了商用房之后,一般都会根据自己所经营的项目对房屋进行装修,那么一旦合同到期,房客能不能要求房东补偿其装修损失呢?“除非承租人装修房屋经过了出租人的同意,并且双方对装修费的补偿问题进行了约定,否则无权讨要赔偿。”相关法律人士对该意见解读道。该《租赁意见》还称,未经过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租赁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无权要求出租人补偿装饰装修损失。

C:哪些情形房东可以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承租人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出租人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整体或者部分转租的;

2、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房屋,或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纠正或恢复原状的;

3、住宅用房承租人累计三个月未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十五日内仍未支付的;

4、经营用房承租人累计六个月未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在一个月内仍未支付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

D:哪些情形房客可以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1、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后,经营用房在两个月内仍未交付的,住宅用房在十五日内仍未交付的。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约定的使用条件,无法使用或者严重影响经营的。

E、“优先购买权”是有条件的

租房纠纷在市民生活、经营中很常见,这里为便于理解,假设出租人是方先生,即房东;承租人是成先生,即租房者;第三人是王先生。

租房的成先生看上了房东的房子,想买下来,在同等条件下,他就有这套房子的“优先购买权”。法官表示,如果房东擅自把房子卖掉,成先生可以要求房东赔偿损失。这里的“同等条件”,指的是同样价格、房款支付方式等。如果都是50万,成先生首付20万,王先生首付30万,那么,成先生除非首付加到30万,不然就不能满足这个同等条件,也就没了优先购买权。

三、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

当我们在产生在租赁合同纠纷时若无法采用双方协商的方式来解决,就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当我们向法院起诉后,若法院受理了此案件,就需要当事人进行一个答辩,因此当事人在开庭审理的时候需要准备一份答辩状,在写答辩状的时候,一定要在上诉状中写明上诉的理由以及上诉请求,以便法官知道你的主张。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xxx,男,1946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住中山市沙溪镇XXXXXXXXXXXXXXX

答辩人:潘XX,男,1967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住中山市沙溪镇XXXXXXXXXXX大厦三楼

委托代理人:陈**,**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

答辩人就**诉陈X、章非、潘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潘XX不应该列为本案被告

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潘XX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潘X依法于二零零X年X月二十八日成立的“中山市沙溪镇XX制衣厂”与陈X、章非无关。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潘XX不享有上述合同的权利,也不承担上述合同的义务,且潘XX成立的经济实体成立于原告与章非发生纠纷之后,与本案租赁合同纠纷更是风牛马不相及。

二、要求答辩人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

连带责任作为一种民事责任,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由连带义务人对债务人不履行义务而承担全部责任的一种责任。在本案中,答辩人既无法定也无约定,原告依据什么要求答辩人承担此连带责任呢?原告与答辩人潘XX同样在“中山市沙溪镇XXXXX大厦三楼”经营企业,原告系未经工商登记的非法经营,潘XX系合法经营,非法的告合法的,公道何在?原告主观臆断,认为潘XX的设备属于陈XX、章非,证据何在?

三、原告的所谓损失与答辩人无关

本案系厂房转租合同及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原告取得厂房和设备等生产要素后,应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合法经营,原告因无营业执照产生的问题完全是咎由自取,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章非已经按照合同的要求提供了厂房和设备给原告,所谓停电2日,系供电局抑或业主所为,答辩人并不清楚,原告应该向供电局或业主要求赔偿。即使确认系供电局或者业主的责任,停电2日也只能耽误2日的交货时间。答辩人不认可原告所谓损失的真实性,即使原告出现上述损失,也是原告经营不善造成的,与答辩人无关。原告应该根据自己的生产能力与客户签订合同,在生产能力临时不足时候,也完全可以通过委托代工等方式履行合同,也可以与客户协商变更合同。

在《租借协议》的序言部分,双方已经明确“租约期间自负盈亏”,原告企图将自己的经营亏损转嫁给答辩人是违反合同的。该协议第十条规定,“甲乙双方因债务而影响对方正常生产,须负责对方损失。”只能理解为第三方债权人混淆原告与答辩人章非的主体资格而造成对方的损失,不应该作扩大化的解释,从而违反“自负盈亏”的原则。

四、扣除设备按金后,原告尚欠答辩人章非1027.4元。

根据上述《租借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原告尚欠答辩人章非三、四月份厂房和设备租金12000元,原告欠章非代缴水电费7682.4元(原告承认水电费为7223元),原告还欠答辩人章非机修费、治安费、卫生费等代支杂费1345元。上述费用合计21027.4元人民币,扣除设备按金20000元后,原告尚欠答辩人章非1027.4元人民币(详见费用分摊明细表)。

综上,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答辩人:x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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