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新三板原始股有风险。
近日来,随着新三板的发展,新三板原始股出售现象越来越火。为此,网友为此特地询问某知名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请教相关法律知识。
依受访人要求,隐去其姓名及律所名称,下文统一用律师指代受访律师。
以下为网友整理后的专访记录:
网友:请问应该如何给新三板原始股下定义?
律师:新三板原始股分为股改之前和之后两个阶段。如果是股改之前的话,就不是股票,是股权;而股改之后的那个阶段,则为股票。
按《公司法》规定,企业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人数不能超过200人,若超过200人,则需证监会核准。若企业董监高出售股权,在出售比例和闭锁期问题都符合的情况下,如果购买者是私募机构或适格投资者,也是可以的。
至于发行股票,则需要看公司股东之间的协议。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定增发行股票,非常常见。
网友:我身边有不少人接到过新三板原始股推销的电话,说某公司承诺明年6月份前挂牌新三板,现有少量原始股出售。若购买原始股,等改公司挂牌后手中持有的股权价值即可翻倍。通过电话或者qq等社交群,购买新三板原始股的风险主要在哪方面?
律师:通过电话、社交群推销,购买新三板原始股存在非法集资的风险。如果公司通过的平台不是向指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是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但如果是通过股权转让的协议,发行对象是特定的投资机构、特定的投资人,在不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前提下,是可以的。
《证券法》有要求,非公开发行的证券不能以公开发行或变相公开发行的方式,或者是以广告等其它方式来进行发行。若是在qq等社交群里发布出售原始股消息,则有可能涉及非法募集;电话推销也有变相公开发行的可能。
像你所说的,可能是这样一个流程。有限责任公司想要挂牌,首先它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股改。但是可能股改之前未达到相关标准,所以就需要有一轮所谓的定增。定增就需要一些中介机构,但中介机构是不会承接这样的业务的,所以公司一般会自己去找投资机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投资机构就会给该公司注资,然后有限责任公司就可以股改。
股改之后,公司又来一轮募资以达到新三板的挂牌要求,比如说通过定增来补上财务上的漏洞。但是私募参与投资的时候,可能会与公司签订对赌协议,比如约定未来几年的业绩。
网友:据了解,如果有普通投资者确认购买某公司股份,并且商谈好具体的股份数和价格,就可与投资机构签订相关合同。合同一式四份,购买人持有一份,上股交持有一份,保荐机构持有一份,企业一份。并且企业会到当地工商局备案,给购买人颁发股权持有证书,以证明购买人为公司股东。
律师:这个情况稍微有些复杂。可能是投资机构注资成为了股东,之后公司变更了股东名册。若投资机构想把股权卖出去,就需要再次变更股东名册。投资机构就会与新股东(即买者)形成了个对赌,把公司挂牌与否作为一个对赌,这其实就是投资机构的一种退出方式。如果是投资机构再次出售手中的原始股,则有可能是判断投资的公司有风险,因而选择退出。投资机构不会如实向普通投资者告知风险。
网友:那么,投资机构向投资者出售拟挂牌新三板企业的原始股,是否合法合规?
律师:如若投资机构是向公众出售拟挂牌新三板企业的原始股,无疑是违法的;但若向适格投资者出售,则属于灰色地带。新三板原始股投资可能是新三板基金的方式,也可能是代理的形式,目前法律上对于它可能没有一个非常明确的规定。
网友:据了解,出售原始股的公司一般会承诺挂牌期限,,但若因控制人主观原因未能如期挂牌,购买人有权要求公司回购自己持有的股份,回购价格会高于购买人的购买价格,年回购利率在8-18%左右。而在公司未挂牌期间,股东还可以获得相关分红,来保障自己的利益。请问一下这种形式是否合理、合法呢?
律师:这个其实有点类似对赌,是以公司挂牌为对赌条件。但这个对赌协议是否有效都是一个问题。就比如说甘肃第一例对赌案,法律是判定无效,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也有案例显示,对赌协议被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定有效。
所以连对赌协议是否合法都无法确定,那这个私募退出是否合法,无法确定。因为从法院和仲裁委员会的判定结果来看,明显是完全相反的。
网友:那如果真的有人愿意通过这种方式购买,在签订合同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来避免自己的损失呢?您对于新三板原始股投资是否有什么意见呢?
律师:那就是在签订合同中,注意对方给予的回报和承诺,可能会有这种刚性兑付这种条款,是否存在欺诈。普通投资者可能没有这个实力去做尽职调查,那么就得多去企业进行了解。
最好找一个专业律师做一个专业指导,或者找律所、律师、其它投资机构做一个尽职调查。律所做一个尽职调查,价格大概20-30万左右。在投资资金额度大的情况下,尽职调查的投入其实是可以接受的。
网友:那请问是否有关于新三板原始股出售的相关法律法规可供投资人参考呢?
律师:《公司法》可以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章以及股票发行、股票转让,《证券法》上也有规定,是在公开发行那一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引里面也有对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里面有规定,董监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份自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发起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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