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股东承担债务法律规定:股东对原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有限公司的独立法人主体就像一层面纱将公司与股东的责任分开,即使公司财产不够偿还公司的债务,公司股东也不受公司债权人的追索。公司经合法注销程序以后,丧失法人主体资格,公司和股东对公司以前的债务均无需承担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规定,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注销分公司需要提供的材料
注销分公司需要提供的材料:
1.《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需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以及加盖公司公章;
2.公司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以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注: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注: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而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需要将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进行提交。
4.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5.分公司完税证明;
6.分公司公章。
二、分公司注销债权债务需要怎么办理
分公司注销债权债务处理方法;
1.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所有对外的债权债务均应由总公司承担。但一般分公司都是相对独立开展业务,在注销时应由总公司对其进行清算,并接收其资产、债权和未了结的债务。通过清算形成清算报表,确认盈亏,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总公司据此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2.总公司按合并报表的方式,以其净资产(亏损额)与总公司账面的拨款相抵并确认亏损。同时应将应承接的债权、债务一并并入总公司账内。
3.在确认亏损时涉及总、分公司的所得税问题,应多与税务联系(特别是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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