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探讨了公司对p2p立案内勤员工的影响以及员工参与公司犯罪活动的法律后果。直接参与公司犯罪活动的员工会承担法律责任,而间接参与公司犯罪活动的员工则需判断其主观上是否明知公司的经营模式。若相关证据证明员工存在主观明知,则可能构成犯罪。
公司对p2p立案内勤员工的影響是否受影响,是以是否能直接参与公司的犯罪活动为判断标准。若内勤员工直接参与公司的犯罪活动,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没有参与公司的犯罪活动,则不会承担刑事责任。
员工大体可以分为两类:
一、直接参与公司犯罪活动的员工,比如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的案件中,负责开拓业务,与投资者签订合同的业务经理;
二、不直接参与公司犯罪活动的员工,比如在网络诈骗案件中,为公司的诈骗活动提供技术支持的员工。
直接参与公司犯罪活动的员工,客观上直接参与了犯罪活动,主观上也认识到公司的经营模式(是否认识到是犯罪,并不影响罪名的成立),很可能会构成犯罪;
不直接参与公司犯罪活动的员工,只是为公司的犯罪活动提供了帮助,是否构成犯罪,关键看主观上是否明知公司的经营模式;
如果证据可以证明对公司的经营模式存在主观明知,那么是可能会构成犯罪的(如果是单位犯罪,也很可能会不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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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 接 参 与 P 2 P 公 司 犯 罪 活 动 的 内 勤 员 工 与 不 直 接 参 与 的 员 工 划 分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P2P公司直接参与犯罪活动的内勤员工与不直接参与的员工应当分别进行法律处理。直接参与犯罪活动的内勤员工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而其他直接参与犯罪活动的员工应当以间接犯罪论处。
对于不直接参与犯罪活动的员工,需要根据其在本单位中所起的作用来确定其罪责。如果这些员工明知或者应知其直接参与的公司存在非法活动,但仍然参与或者协助公司非法活动的,应以共同犯罪论处。如果这些员工不知情或者不应当知其直接参与的公司存在非法活动,但仍然提供资金、资源或者帮助公司非法活动的,应以间接犯罪论处。
直接参与P2P公司犯罪活动的内勤员工与不直接参与的员工之间的罪责划分,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来进行判断。但在处理过程中,应当依法维护司法公正,确保犯罪活动得到有效打击。
这段话阐述了公司对p2p立案内勤员工的判断标准以及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公司犯罪活动的员工的法律责任划分。直接参与犯罪活动的员工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而不直接参与的员工则应以间接犯罪论处。在处理过程中,应当依法维护司法公正,确保犯罪活动得到有效打击。
1、《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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