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逃避商检的进出口货物货值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3、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的;
4、多次逃避商检的;
5、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海关部门对逃避商检行为怎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逃避商检的非法行为表现为:
1、对应检和必检进口商品,未经报检擅自在境内使用和销售;
2、对应检、必检商品,未经报检合格即擅自出口;
3、经过商检抽查,认为是不合格商品而擅自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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