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食品监管渎职罪立案标准为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并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
食品监管渎职罪如何认定
1、需要判断渎职行为是否发生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即是否是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和食品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
2、渎职失职行为是否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这里指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应当是指造成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其他严重后果。
3、商检、动植物检疫部门等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对食品安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因渎职失职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其他严重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八条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
(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三)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
(四)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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