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获取商业秘密的情形
时间:2023-06-19 18:26:28 4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因权利人的疏忽泄露而获得

对商业秘密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是商业秘密得到法律保护的最重要条件。如果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在公共场所随意谈论产品配方、客户名单等技术、经营信息或者对载有技术、经营信息的文件、图纸随意丢弃而为他人知悉、获得,只能说明权利人并未将该信息作为商业秘密对待,该信息从而在法律上也不成其为商业秘密。故而,他人在无意中得知了该信息,并不违反法律。

(二)通过反向工程而获得

反向工程是指他人对权利人公开出售的产品或从合法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研究等活动,从而反推出该产品的配方、结构、生产工艺和方法等技术秘密的行为。反向工程是一种非常经济的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手段,权利人一般无权禁止他人采用。当然,实施反向工程的前提是取得权利人的产品应合法。与此相反的是黑箱封闭。即产品在法律上受保护,如果他人并未获得权利人产品的所有权,就不得有开拆、窥视等行为。比如对出租的产品,因出租人仍然享有所有权,产品中的商业秘密当然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就不得随意窥密,如果实施反向工程就是违法行为。

(三)通过情报分析而获得

当事人根据各项公开的资料,通过整理、分析、研究而获得权利人的经营信息的,不属于违法行为。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在社会交往中完成的,不管权利人采取怎样的保密措施,都不可能踪迹全无。只要有心观察,长期收集和积累,通过对已知材料的判断,就可以知悉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当然,通过情报分析的方法而获得他人的商业秘密也必须注意一个前提,那就是获取情报的方法必须合法。当事人不得利用违法甚至犯罪的手段去刺探权利人的经济情报。

一、商业秘密应该具有哪几大特征

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比,有着以下特点:

1、非公开性

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

2、非排他性

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

3、利益相关

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4、保护期限

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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