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和损害国家、社会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不具备国家明确要求必须具备相关资质的,合同无效。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不备案,虽合同仍然有效,但如发生纠纷,则增加所需承担的风险。
一、设计合同定金条款的理解和适用
《设计合同文本》第五条规定了定金条款,结合文本中第七条第7.5款和第八条第8.9款的规定,该定金兼有成约定金和解约定金的性质。如果当事人双方同意对定金额度进行修改,该数额不能超过总设计费的20%,超过20%的部分只能作为预付款,而不具有定金的效力。当事人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可按比例适用定金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可见,在发包人或设计人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后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只不过在实践中,当事人往往没有注意到这一点,在仲裁或诉讼时也就未提出相应的请求,造成自己的权利未得到全面保护。
二、设计合理使用年限的确定
关于建设工程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主要指建筑主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根据《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的规定,建设工程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分为四类:对于临时性建筑,其设计使用年限为5年;对于易于替换结构构件的建筑,其设计使用年限为25年;对于普通房屋和构筑物,其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对于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其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此外,对于专业建筑工程,则应按照相应的专业技术规范要求确定其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对于具体工程项目,其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则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建筑等级、重要性来确定。在建设工程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内,工程承包人应当对该工程的主体结构(包括地基基础)进行保修。
在填写设计使用年限时,设计人应当注意其与土地使用年限的区别。我国土地实行有偿、有期限使用的制度。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
可见,土地使用年限与土地使用用途有关,与建筑物建筑等级和重要性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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