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不正当手段倒卖车船票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
时间:2023-02-21 20:40:08 14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客人需要的东西。本罪侵权客体为车票、船票管理活动。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转卖票、票、情节严重的行为。转卖是指购买票、票后涨价出售或出售牢房票、票。本罪的本质是其目的是否通过涨价出售,其目的是否实现不会影响其性质的认定。听说票是指乘客乘坐各种陆地旅客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如火车票、公共汽车票、长途汽车票等。座位、卧铺签名宇号和订票证明书也是本条所谓的票的性质。所谓船票,坐水上旅客交通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本罪是情节犯,转卖票,票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其罪,情节不严重,即使有转卖票,票的行为也不能用本罪论处。情节严重,主要是多次转卖的转卖利润大的转卖金额巨大的内外勾结购买票,转卖票产生不良影响的,抵制依法进行的问题等。根据1999年9月l4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转售票刑事案件的说明》的规定,高价、涨价转售票或转售座位、卧铺签字号码和订单票证明书,票面金额在5干元以上,或者非法利益金额在2000元以上,情节严重。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责任能力的人可以构成,根据本节第231条的规定,职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重处罚制。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直接表现为故意,以两利为目的,这是本罪在主观方面的两个要素,一个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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