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对哪些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1、人民检察院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六条
二、法院取保候审手续流程
取保候审的手续:
(1)申请。申请主体: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受理。侦查阶段受理机关为公安机关,检察院自侦案件(如贪污受贿案)侦查阶段受理机关为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受理机关为检察院;审判阶段受理机关为人民法院。
(3)审查。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4)执行。不论决定机关是公安机关、检察院还是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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