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租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一、非法融资的定罪标准是什么
非法融资在刑法上主要指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标准为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二、非法集资的特点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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