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认定和调解的相关规定和流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和调解终结书等书面文件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依据。同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凭据以及交通事故处理相关费用也是重要的证据。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需提交《伤残鉴定报告》等相关文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六十七条,对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事故原因、损失程度以及当事人责任承担进行认定,作出的书面文件即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公安机关作出的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3、在公安机关调解时,双方经调解已达成的调解协议,调解书生效后另一方不履行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4、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终结书。5、医疗费的凭据,是指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6、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的证据。在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未作“三费”鉴定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应提交书面申请,要求人民法院作“三费”鉴定,根据鉴定的报告要求对方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7、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凭据,包括其亲属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费、住宿费折凭据及误工费证明。8、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的,应提交《伤残鉴定报告》。9、因交通事故造成残疾的,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提交医院的证明,凭医院的证明按照普及器具来计算残疾用具费。
交通事故证据类型及收集要求
交通事故证据类型及收集要求是交通事故处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交通事故证据的种类包括:交通事故现场证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车辆技术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调解协议等。
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交通事故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并予以保全。同时,对于交通事故现场,应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对现场重要证据予以固定,并分别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证据材料、交通事故现场图。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审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证据类型及收集要求是交通事故处理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收集相关证据,为交通事故处理提供准确、完整的证据依据。
总之,交通事故证据的种类繁多,收集要求严格。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及时收集证据,并做好保全工作,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审理,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确保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依法、公正、高效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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