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行为的法律定性
时间:2023-07-07 17:40:14 24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保密制度。我国宪法规定,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因此,一切公民,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保密制度。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如果出于故意,则不是构成本罪,而是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一般是因为疏忽大意、作马虎、玩忽职守、违反保守国家秘密的有关规章制度等造成,如将保密文件不按规定放置而让他人看见,不认真保管致使丢失等,但也不排除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立案的标准是什么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立案的标准如下: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4项以上的;

4、违反保密规定,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相连接,泄露国家秘密的。

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区别如下: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密制度,而后者侵犯的客体是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专用权,同类客体是知识产权。

2、侵犯的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即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代表着国家利益,而后者的犯罪对象则是商业秘密,即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它代表权利人的经济利益。

3、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主,而后者的主体则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主观表现不同。前者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而后者主观上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披露属于国家秘密的商业秘密,则属于法条竞合,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以泄露国家秘密罪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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