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条【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是指在战时情况下,公民对国家、政府和武装力量征用其所属的房屋、车辆、场地等作战所需的物资,能够提供而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中国对拒传、假传军令罪的判刑标准
拒传军令罪,是指军人在战时明知是与作战有关的命令、指示等而故意拒绝传递的行为。假传军令罪,是指军人战时伪造、篡改军事命令并予以传达或发布,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犯本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1、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什么是战时逃避征召罪
符合以下条件的才构成战时逃避征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兵役管理活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拒绝、逃避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的主体只能是预备役人员,非预备役人员不构成该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在战时,且为国家的征召或者军事训练而仍故意拒绝或逃避。
全文47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