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很难从理想的角度来界定著作权保护的期限,但客观上有一个合适的著作权保护期限。虽然作品的创作形式多种多样,作品种类繁多,但著作权保护的期限一般是一致的,只有少数几类作品例外。一般来说,著作权保护的期限是作者的生前加上他死后的几年;著作权人不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保护期为作品发表后数年。从著作权法和国际公约的角度来看,这种保护期也是一致的
著作权保护期的一致性意义重大。它体现了一定的必然性,其意义主要体现在降低著作权交易成本,方便著作权管理。具体来说,如果不同作品根据其创作和市场的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保护期,在实践中会有很大的差异,可能会阻碍市场交易。但就不同类别作品而言,一致性并不排除不同类别作品之间著作权保护期限的差异。只要每一类作品的版权保护期是一致的,就不会给著作权人和使用者带来不便,从国际上看,版权保护期的一致性也有一定的优势。随着版权国际化的快速发展,如果不同国家对流入不同国家的作品给予不同的保护期,当事人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当然,国际版权公约只给出了一些最短的保护期。然而,这一最低保护期至少保证了所有会员国都有一个统一的最低保护期。而且,在著作权法实践中,成员国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例如,一般来说,版权保护的期限是作者死亡后50年。此外,在保护不一致的情况下,国际版权贸易可能会出现严重失衡。例如,一件作品可能已经进入公共领域,可以在一个国家自由使用,但在另一个国家仍然受到保护。因此,在国际一级,一致性似乎是一个可取的目标,制定这一领域的国际准则是一个强有力的主题。可见,在某些环境下,如在国际保护领域,著作权保护期的一致性有其自身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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