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资诈骗中间人连带责任
集资诈骗中间人一般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中间人明知存在集资诈骗行为的,可能构成非法集资的共犯。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这个罪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4.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三、集资诈骗罪与非法集资罪一样吗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集资罪不一样。集资诈骗罪和非法集资罪的主要区别如下:
1.行为的目的不同。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的目的,包括据为已有、据为单位或者他人所有。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则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通过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而用于营利活动,以牟取暴利。
2.行为方式不尽相同。前者是使用诈骗方法,即使用捏造事实、编造谎言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众财物;而后者则不要求必须使用诈骗方法,哪怕是以真实的方法来吸收公众存款,也可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主要侵犯的是公司财产的所有权,而后者主要侵犯的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资诈骗的数额并不是量刑的唯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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