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逾期的,购房者可以催告卖方交房,并给予其三个月的合理期限,要求其在三个月内交房;如果过了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后卖方还没有交房的,则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而且这种情况是由于卖方的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购房者可以要求卖方给予赔偿。
购房者迟延接收房屋开发商在完成房屋建设并竣工验收合格,按期向购房者交付房屋时,购房者应该接收房屋。
房屋的交付是开发商履行交房义务,购房者验收并接受房屋的双向行为。
若当时人非因开发商的责任拒绝接受房屋时,在房屋发生风险时,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中就有关于不动产风险的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购房者也不能无理由拒绝接受房屋。
若开发商在竣工验收时,未通过验收,房屋等设施无法验收合格。
此时,购房者可以拒绝接收房屋,在发生风险时,也不负担责任。
关于房屋的交付,较易发生开发商迟延交付的纠纷,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一定要查看开发商是否已经办理相关手续及具有资质,降低自己的购房风险。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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