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在这个繁杂的社会中,总有各种类型的人,也总会为各种大小事物而争吵不停,然而还总是存在一些故意惹是生非的人,唯恐天下不乱,那么在法律上针对这些特殊的情况该如何决策呢?也将有人发出对寻衅滋事轻伤能撤案吗的疑问?
因为打架问题而导致对方轻伤是有可能,由于打架闹得比较大,打架双方都进入了警察局,后来轻伤的人也会去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通过法律起诉对方。那么,打架轻伤可以撤销案件吗?
如果已有伤情鉴定构成轻伤的话,打人者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犯罪,案子不会撤销,但如果不是共同犯罪的,未参与者不会被追究责任,仅是配合调查。如果涉嫌犯罪,建议委托律师提供帮助。
同时根据新刑诉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是:
(1)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侵犯财产罪的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除渎职犯罪外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2)特别指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刑事和解程序。
当事人和解的条件是: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
(2)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
(3)被害人自愿和解。考虑到目前司法公信力偏低,任何对公职人员的宽恕都可能会引起公众的猜忌,因此,对于渎职犯罪不适用刑事和解制度。
新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也就是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应该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是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不允许双方当事人之间“私了”。新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一旦达成和解协议,犯罪人一般情况都能获得从宽处罚。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