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收款背书是什么
时间:2023-03-06 08:52:30 18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这是指持票人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为目的,而授予被背书人以代理权的背书。以此可见,该背书方式不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而是以授予他人一定的代理权为目的,其确立的法律关系不属于票据上的权利转让与被转让关系,而是背书人(原持票人)与被背书人(代理人)之间在民法上的代理关系,该关系形成后,被背书人可以代理行使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在此情形下,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而未取得票据权利,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

《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这就是说,被背书人因委托收款背书而取得代理权后,可以代为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在具体行使这些权利的过程中,还可以请求作成拒绝证明、发出拒绝事由通知、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等,但不能行使转让票据等处分权利,否则,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委托收款背书与其他背书一样,持票人依据法律规定的记载事项作成背书并交付,才能生效。按《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可以记载“委托收款”字样,但如果记载“因收款”、“托收”、“代理”等字样的,也应该认为有效。

一、汇票背书都有哪些形式

1、背书签章——绝对应记载事项。

背书人签章是确定背书的债务人地位及其担保责任的依据。

2、背书日期——相对应记载事项。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3、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可记载事项。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另外可记载事项还有“不得转让”字样。

4、背书时不能记载的内容——请一定不要记载。

其一,是附加有条件的背书。比如说“免除担保责任”、“免予作成拒绝证书”、“预备付款人”等。就算加了,所附的条件也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不过背书还是有效的,被背书人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其二,是只做部分背书的。这样的背书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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