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强制堕胎属于违法。父母的行为侵犯了女儿的生育权利,堕胎又称中断怀孕或人工流产,故意结束妊娠,取出胚胎或者导致胎儿死亡的行为,女性有生育自由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妇女堕胎。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
一、生育权属于身份权吗
1、生育是指自然人通过自然或人工授精受孕、怀胎、分娩、以及通过无性生殖的方法繁衍抚育后代。生育权利这一概念正式出现在联合国的文件中是1994年开罗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通过的《行动纲领》。关于这一概念,理论界通说认为,生育权是指自然人拥有的依法决定是否生育子女以及如何生育子女的一种资格或自由,包括生育的自由、不生育的自由和选择生育方式的自由以及在自主地为生育或不生育的行为受到阻碍侵害时有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
2、理论上还没有对于生育权具体权能的解释,从生育权概念出发,笔者认为,生育权的权能结构可以包括生育请求权、生育决定权和生育方式选择权。
二、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怎么规定的
基本权利:
(1)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即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3)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4)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5)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和通信自由;
(6)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和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力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7)受教育权,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9)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10)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残废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11)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有: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2)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4)劳动的义务;
(5)受教育的义务;
(6)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7)依法纳税;
(8)夫妻双方有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父母有义务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有义务赡养扶助父母。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