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行为会构成交通肇事罪
时间:2023-04-07 11:12:04 3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交通肇事罪的入刑条件区分一般违章和特殊违章情形。

(二)一般违章的情况下,需要满足以下三种情况之一才构成犯罪: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一般违章主要是指超速、闯红灯、逆行等情形。

(三)而特殊违章的情况下只要造成一人以上重伤,并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就要承担刑事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特殊违章情形主要包括: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四)法律依据:《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交通肇事罪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一)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三)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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