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时间:2023-02-25 19:30:35 3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重大责任事故罪交通肇事罪是性质不同的刑事犯罪,两者在犯罪行为发生的场所、犯罪主体、侵犯的客体等方面存在区别。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指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人员。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范围较广,既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还包括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这意味着在交通运输领域,如果触犯了重大责任事故罪,除直接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对交通运输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管理、控制的相关人员均可能涉嫌犯罪。一般而言,交通肇事罪要求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产生危害结果。

一、撞车逃逸如何处理

撞车逃逸怎么处理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具体如下:撞车逃逸在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下,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对机动车驾驶人罚款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撞车逃逸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犯罪;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二、德州交通肇事罪的标准

德州交通肇事罪刑事构成要件有:1.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2.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3.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4.客观方面是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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