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办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室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等机关的检查。税务登记证在公司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领购发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停业、歇业等有关税务事项时会使用。
该公司遗失税务登记证,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限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做遗失证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一、个体户税务登记证的办理流程
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证须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1、纳税人提交相关资料到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
2、审核办税服务厅窗口受理人员打印出来的《税务登记表》,无误后签字盖章。
3、综合服务窗口审核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并免费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二、变更税务登记应办理哪些手续
1、变更税务登记应向税务机关报以下资料;
(1)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不需办理《营业执照》的有关单位批准变更后的文件及复印件;
(2)提供变更内容(项目)的相关证件及复印件;
(3)跨所变更的需经原主管征收所批准,并填报《局内跨所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4)填报《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并加盖公章、代码章;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及复印件;
(6)携带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购领发票卡;
2、税务机关应自收到《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和有关证件资料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应将变更事项在税务登记证件的副本中变更记录页上填列变更内容和时间(或只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信息管理系统内进行变更修改)变更税务登记内容涉及税务登记证中登记项目的,应重新换发税务登记证,同时收回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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