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承包期限的法律规定
土地承包期限的法律规定如下: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
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期限的物权: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年批准可以延长。
二、土地承包期限到期后如何处理
土地承包期限到期后的处理如下: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到期后,由村集体重新发包,并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
2.重新发包时,由村集体确定分配方案,提交村民大会讨论决定。原则上,以发包时具有本集体成员资格的人员为限来平均分配。
依法经过土地承包程序,签订承包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下简称为“承包经营权”)是反映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新型物权。民法典规定了公民、集体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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