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有保障农民基本住房需求、维护农村稳定的特定功能。目前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有严格的身份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若继承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且没有申请宅基地,则可以因继承而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没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的身份的继承人不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
若非本集体经济组织因继承房屋而获得宅基地使用权,会因为其身份而无法变更宅基地审批表,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两种情况:
1、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收回宅基地,此时继承人面临自行拆房的风险;
2、是经过乡人民政府批准,按照规定价格出售给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的村民。
值得注意的是,最新的《试点意见》指出,对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房屋等占用的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探索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费用可用于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一、农村宅基地继承过户怎么办理收费
1、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2、此外,当事人提交对的材料还应当包括:
(1)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
(2)依法继承的材料;
(3)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4)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
(5)其他必要材料。
3、宅基地继承过户的费用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宅基地过户费用,宅基地过户的费用各地的标准都是不统一的,养狗的费用高,有的地方费用低,也有地方是不收费的。建议大家根据实际地点咨询一下相关的部门,例如土地管理部门。
(2)继承公证的费用在每个地区的收费也有不同的标准,如广东的是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收费标准调低,财产价值在20万元以内,按0.8%收取公证费。
二、农村宅基地转让的法律规定
农村宅基地转让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为建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其权利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具有身份属性,其在一定程度上有福利性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从受让的主体上,可以分为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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