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萍乡的彭某去年在外务工时,不慎从高处坠亡,获得195万元的工伤死亡赔偿款。彭某的父母担心儿子离世后,儿媳不会把腹中的孩子生下来,因此认为赔偿金不能分出一份给这个未出生的“遗腹子”。法院审理后判决,彭某的遗腹子可以分得39万余元,并由胎儿母亲代为保管。二审维持原判。
“遗腹子”有没有继承权?
答案是有。
根据胎儿的特殊利益保护,胎儿出生前可以拥有的权利包括:继承权、接受赠与或遗赠的权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等。所以,遗腹子也享有遗产分割的权利,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并由胎儿母亲代为保管。
实践中,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参照遗产分割。将来遗腹子如果出生时为死体或者女方流产,保留的死亡赔偿金份额还是由母亲和公婆三人分配,因为孩子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未存在过;如果胎儿出生后夭折,相应份额为胎儿遗产,由胎儿的唯一继承人也就是其母亲继承。
民法典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符合人道主义和人性伦理的要求。胎儿尚未出生,不能成为民事主体,但仍应为其预留遗产份额。如果胎儿娩出时为死体,法律也有对策,因此已亡人的父母完全不用担心财产会落入外人之手。
工伤死亡赔偿款的标准
本案中,彭某工作时不慎坠亡获得195万元死亡赔偿款,那么死亡赔偿款的计算标准是怎样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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