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筑垃圾治理要求,具备相应的经营性工作的资质,有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不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二、办理材料
原件
收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收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收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收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潮州潮安分厅(网址:http://wsbs.chaoan.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到区政务服务中心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将审查意见报主管领导做出审核,再报主要领导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通知申请人缴纳费用,申请人缴纳费用后,出具相关可证。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政务服务中心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收件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更正后予以收件。提交的材料自收件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如没通知补正,自收件后第三个工作日视为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将审查意见报主管领导做出审核,再报主要领导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通知申请人缴纳费用,申请人缴纳费用后,出具《悬挂、张贴宣传品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潮安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潮州市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全文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2002年)
第二十九条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受纳前向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受纳建筑垃圾,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2002年)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城市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应当逐步实行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管理。设立城市垃圾经营服务单位,应当经所在地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全文1.8千字,阅读预计需要7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