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申请书由检察院哪个部门受理
时间:2023-08-02 08:40:51 13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国家赔偿申请书,由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受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确定

1、错误刑事拘留赔偿: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赔偿案件。

2、错误逮捕赔偿: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赔偿案件。

3、错捕错判共同赔偿: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赔偿案件。

4、再审改判无罪赔偿: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赔偿案件。

5、刑讯逼供致人伤害、死亡赔偿:刑讯逼供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赔偿案件。

6、使用暴力、唆使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害、死亡赔偿: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赔偿案件。

7、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人伤害、死亡赔偿: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伤害或者死亡的赔偿案件。

8、刑事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赔偿: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强制措施的赔偿案件。

9、错判罚金、没收财产赔偿: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赔偿案件。

10、违法司法拘传赔偿: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拘传的赔偿案件。

11、违法司法罚款赔偿: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罚款的赔偿案件。

12、违法司法拘留赔偿: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司法拘留的赔偿案件。

13、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赔偿: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包括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保全措施的赔偿案件。

14、错误执行赔偿: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对判决、裁定或者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的赔偿案件。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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