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中,除分割财产时的交付行为外,相互都是没有给付金钱的这种法定义务的,可以说离婚以后,妻子或者丈夫只对孩子具有法定抚养义务,从婚姻关系解除之后夫妻之间的各项法定义务也就此终止了。其中有一方想要对方进行赔偿的话,需要满足的条件是对方在事实婚姻关系过程中存在着重大过错才行。
一、夫妻扶养义务有哪些?
1、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也就是说,丈夫有扶养其妻子的义务,妻子也有扶养其丈夫的义务;反之,夫妻任何一方均有受领对方扶养的权利。
2、夫妻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以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为内容,是婚姻内在属性和法律效力对主体的必然要求。这既是双方当事人从缔结婚姻开始就共生的义务,也是婚姻或家庭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夫妻可以约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如将其中的某项财产或收入,确定归一方所有或双方分别所有。有的夫妻约定各自的工资或收入归各自所有,但这并不意味着,夫或妻只负担各自的生活费用而不承担扶养对方的义务,如当一方患有重病时,另一方仍有义务尽力照顾,并提供有关治疗费用。
3、夫妻扶养从婚姻合法有效成立之时起产生,至婚姻合法有效终止时消灭,在婚姻关系有效存续的整个过程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拘束力,因而是一种状态性的、持续性的法律关系。
4、夫妻扶养为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夫妻扶养通常在婚姻共同生活中自学履行。当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责任。
二、离婚后试管婴儿归谁来抚养呢
通过人工授精所生育的“试管婴儿”,父母离婚后抚养权的归属:
1、该“试管婴儿”是婚生子女,抚养权处理与正常自然受孕生育的子女相同的情形:
(1)精子与卵子分别来源于夫妻双方,只是借助了科学辅助技术孕育生子,孩子与双方均有血缘上的联系,是双方的婚生子女、亲生子女,离婚时对子女抚养权的处理与正常自然受孕生育的子女相同。
(2)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事先经过夫妻双方的一致同意,或事后一方明确表示没有异议,由夫(或妻)一方提供精(或卵);
第三人提供卵(或精)而实施的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与夫妻以外的供精、供卵者不发生父母子女关系。
2、未经同意人工授精生育子女,与另一方无法律上关系,由生育的一方独立抚养: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采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与丈夫无法律上的父子关系;
丈夫不承担抚养义务,其精源提供者也不承担抚养义务,不论是否离婚,该子女由女方独立抚养。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丈夫未经妻子同意,采用与他人提供的卵子实施人工授精,所生育子女与妻子在法律上没有亲子关系;
妻子不承担抚养义务,其卵源提供者也不承担抚养义务,不论是否离婚,该子女由男方独立抚养。
3、借腹生子、代孕产子:
借腹生子即夫妻借他人代孕产子,即夫妻俩的精子卵子借其他人子宫孕育并分娩子女。
借腹生子由于目前来说不合法,夫妻不能属于孩子法律上的父母,一旦产生纠纷,一般根据“谁分娩,谁为母亲”的原则,依照生理的分娩事实发生法律上的母子关系。代孕者是孩子的母亲,对孩子存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三、夫妻离婚财产权被侵犯怎么办?
1、夫妻离婚财产权被侵犯可以申请财产保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都已经侵犯了共同财产。
2、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时候,如果一方却是存在隐瞒共同财产的行为,那么实际分割财产的时候,对隐瞒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这里要注意,隐瞒财产的一方肯定不会自己说有这样的情况,那么就需要另一方收集到相应的证据,否则的话不能证明对方确实隐瞒了共同财产,那么在财产分割上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给对方,就是没有依据的,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3、若在夫妻解除了婚姻关系之后,另一方才后知后觉的发现之前对有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此时,也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要求再次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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