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是指超出双方自愿约定的期限的试用期,有效期为
[案例背景]
廖女士加入公司时,双方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公司建议试用期为4个月,试用期工资为2600元/月,再按3400元/月计算。考虑到目前很难找到工作,廖女士不得不同意得到这份工作。三个月过去了,廖女士觉得自己在试用期内付出的劳动、创造的福利和获得的工资之间有很大的差距。她曾要求公司赔偿,但公司拒绝了。原因是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后,必须遵守协议。当然,廖女士没有权利回去。公司这样做是否合理
[案例分析]
首先,廖女士与雇主签订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协议违反了中国现行法律。《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a>劳动合同期限超过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由于廖女士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廖女士的试用期只能在两个月以内,但实际上是四个月,再多两个月。结果表明,廖女士与公司之间的协议明显违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3)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正是因为廖女士与公司之间关于试用期的协议是非法的。经决定,虽然当时是自愿的,但对廖女士也没有法律约束力,廖女士有权回去
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工人约定试用期,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如果非法约定的试用期已满,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月薪全额,按照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需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3400元/月)向廖女士额外支付2个月的法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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