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对象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客体是国家税收管理制度,税收管理制度是国家各种税收和税收征收方式的总称,包括征收对象、税率、纳税期限、征收管理制度等。任何应税产品不纳税,不按规定税率、纳税期限和违反税收管理制度,都是对我国税收管理制度的侵犯;
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列收入、税务机关通知拒不申报或者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纳或者少缴纳应纳税款,情节严重;
3、主要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包括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也包括有纳税义务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事业单位、外资企业、中外资企业等法人或单位,还包括扣缴义务人,即依法或者行政法规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为了直接故意,并有义务逃避纳税而非法获利。
偷税罪客观要件
偷税罪现改为逃税罪,客观要件是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欺诈手段,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的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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