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永康市12315申诉举报中心接到消费者卢女士诉称:她与某建材经营部签订的楼梯买卖合约,提供实物与样品严重不符,要求商家按照合约重新制作楼梯并赔偿损失。
接诉后,该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从合约上看,2013年12月2日,卢女士向某建材经营部定制楼梯大柱、扶手、栏杆等合计价款54000元,并交定金20000元,交付时间为农历2013年12月21日。但货物送到家后,卢女士称提供的楼梯大柱实物与她签约时在店内看到的样品柱的款式和色泽不符,实物不如样品。被诉方称样品柱由江苏总厂制造,实物柱由宁波分厂制造,因此,实物和样品不可能百分之一百相同。工商人员在宣传《消法》等规定的基础上组织调解,最后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某建材经营部补偿消费者人民币12000万元,即卢女士实际支付人民币42000元,楼梯归卢女士所有。
浙江天谐律师事务所律师钱磊点评:我国原《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生产者、产地、等级等有关情况。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以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本案中经营者实际提供的商品与实物样品不符,给消费者一定的补偿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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