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罪犯在居住地外需要经过相关部门批准才能离开,并且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在缓刑考验期内,罪犯需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并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如果罪犯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经考察机关批准。此外,缓刑罪犯参加劳动时应同工同酬,同时附加刑仍需执行。
缓刑不能在原籍地执行。如果缓刑期间需要去外地,就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
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经考察机关批准。
缓刑罪犯参加劳动,应同工同酬。如果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应执行。
缓 刑 能 否 在 原 籍 地 执 行 ?
根据我国《刑法》第38条的规定,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而缓刑的附加刑是剥夺政治权利,因此,在原籍地执行缓刑是不合法的。
另外,《刑法》第43条第2款明确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无论附加适用附加刑还是剥夺政治权利,都应当剥夺其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因此,在原籍地执行缓刑,犯罪分子离所居住的市、县较远的情况下,也会受到法律约束。
在实际司法审判中,对于缓刑的执行问题,我国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判断。但总体来说,缓刑在原籍地执行是不合法的。
缓刑罪犯在原籍地执行是不合法的,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后才能在居住地之外的地方执行。同时,缓刑罪犯参加劳动应同工同酬,附加刑仍须执行。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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