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1.0.1为加强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
1.0.3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当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质量要求高于本标准时,双方可进行补充规定或采用其他验收标准。
1.0.4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施工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应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
1.0.5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中严禁下列行为:
1、未经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的书面同意,而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住宅外立面,任意在墙体上开门窗;
3、任意扩大主体结构上原有门窗洞口,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4、未经供暖管理部门批准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5、未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1.0.6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吊顶工程
2.0.1本章适用于以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木龙骨等为骨架,以石膏板、金属板、矿棉板、木质板和格栅为饰面材料的吊顶工程质量验收。
2.0.2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质量、颜色图案、固定方法、基层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范、标准的规定。
2.0.3吊顶龙骨不得扭曲、变形,木质龙骨无树皮及虫眼,并按规定进行防火和防腐处理,吊杆布置合理、顺直,金属吊杆和挂件应进行防锈处理,龙骨安装牢固可靠,四周平顺。
2.0.4吊顶罩面板与龙骨连接紧密牢固,阴阳角收边方正,起拱正确。
2.0.5纸面石膏板可用沉头螺钉与龙骨固定,钉帽沉入板面,非防锈螺钉的顶帽应做防锈处理,板缝应进行防裂嵌缝,安装双层板时,上下板缝应错开。
2.0.6罩面板与墙面、窗帘盒、灯槽交接处应接缝严密,压条顺直、宽窄一致。
2.0.7吊顶内填充的吸音、保温材料的品种和铺设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防散落措施。
2.0.8灯具、电扇等设备的安装必须牢固,重量大于3公斤的灯具或电扇以及其他重量较大的设备,严禁安装在龙骨上,应另设吊挂件与结构连接。
2.0.9玻璃吊顶应采用安全玻璃,搭接宽度和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2.0.10吊顶饰面板表面应平整、边缘整齐、颜色一致,不得有污染、缺棱、掉角、锤印等缺陷。
2.0.11吊顶工程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门窗工程
3.1本章适用于木门窗、铝合金门窗、塑料门窗安装工程质量验收。
3.2木门窗制作与安装
3.2.1木门窗的木材品种、材质等级、规格、尺寸、框扇的线型应符合设计要求。
3.2.2木门窗应采用烘干的木材,含水率不宜大于12%。
3.2.3木门窗框与砖石砌体、混凝土或抹灰层接触部位以及固定用木砖等均应进行防腐处理。
3.2.4建筑外门窗安装必须牢固,严禁在砌体上用射钉固定。
3.2.5木门窗的安装位置、开启方向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3.2.6木门窗扇必须安装牢固、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走扇、翘曲现象。
3.2.7胶合板门,不得有脱胶、刨透表层等现象,上下冒头的透气孔应通畅。
3.2.8木门窗框与墙体间隙的填嵌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填嵌应饱满。
3.2.9木门窗表面应洁净,不得有刨痕、锤印。
3.2.10木门窗的割角拼缝严密平整,框扇裁口顺直,刨面平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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