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带以下证件办理税务登记证: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注: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7、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8、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如果审核无问题,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会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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