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额度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修、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
(七)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八)房租支出占家庭工资收入50%以上的;
(九)职工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因患有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慢性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良性脑肿瘤、重大器官移植、帕金森氏症、何尔茨海默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冠心动脉搭桥手术、双目失明、瘫痪、严重烧伤、精神分裂症等重大疾病之一,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于住房公积金是缴存职工的长期住房互助储金,除明确规定可提取全部余额的情况外,提取额度不超过账户余额的70%,特殊情况经审批可适当放宽提取额度。一套住房只允许提取一次。
(一)符合第(一)、(七)、(八)、(九)款规定的,同时可以提取本人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
(二)符合第(二)、(三)、(四)、(五)、(六)项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应出具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和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租房合同及其他有效的证明材料,可提取本人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四)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五)职工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因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在支付医疗费用之日起一年内,可凭县级以上医院的确诊证明、医疗费用专用发票、出院小结(住院记录)、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及患者单位或现居住地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应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用。
(六)偿还购房贷款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商业住房贷款合同及最近一年还款清单并加盖银行公章。
全文90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