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的第一个司法解释开始正式实施,该解释主要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
记者昨了解到,此次司法解释的实施,降低了法院受理债权人申请破产案件的审查标准,一旦债权人的合法到期债权得不到清偿,其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原则上应当受理,否则,上级法院拥有裁定下级法院受理的权利。更是把老赖企业逼进了要么还钱、要么破产的二选一时代。
【扬州情况】
多重原因致破产案件数量很少
记者昨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2009年至今,全市两级法院新收破产案件、破产关联案件及公司清算案件共计110件,其中,破产案件20余件,公司清算案件7件。对此,扬州市中院民二庭王x法官介绍,和每年工商管理部门吊销、注销的企业数量相比,破产案件数量少之又少。
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王x表示,由于债务人有很多债权人,如果走破产申请程序,通过破产清算,债权人只能按比例受偿,因此,想得到单独偿还的债权人就不愿意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另一方面,一些债务人出于维持营运价值的考虑,也不愿意主动申请破产;法院在受理、审理破产案件时,需要综合考虑到职工安置、破产原因是否成立、办理破产案件法官的审判力量等诸多因素,偶尔也会存在畏难情绪,对于破产立案有消极应对的现象。如果这些企业未经法定程序依法退市,将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司法解释】
亮点一:
首次明确破产原因认定标准
【规定】在这次司法解释中,首次明确了破产原因的认定标准。其中明确规定,只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内没有完全清算债务,就可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解释】对于破产原因的认定标准,《企业破产法》中有规定,但是相对来说比较模糊。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们也存在困惑。王x表示,比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到底是指债务人的客观财产状况,还是仅仅的外部客观行为?打个比方,双方存在合法债务关系,如果债权人申请法院执行且执行不到,这时,法院是否就能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就给法官受理案件定下了明确的标准,降低了破产案件的受理门槛,有利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王x说。
亮点二:
老赖企业只能二选一
9月6日,扬州中院联合本报曾曝光了110名(家)欠钱不还的老赖,其中,10家为老赖企业,欠款最多的达465万元。而此次司法解释实施后,老赖企业将面临一些压力。
【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解释】根据这款规定,只要债权人能提供相关证据,包括法院的判决书,来申请老赖公司破产,法院就可以以此推定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王x表示,这样一来,老赖企业只有两条路
可以走,一是如果不想破产可提出异议,证明企业有偿还能力,那么,企业就要清偿债务;另一个则是,不提出异议或没有偿还能力,那么,公司就要面临破产。法院将授权管理人接管企业,清算企业的资产,并按比例偿还给债权人。
亮点三:
能有效监督破产案件的受理
在实践中,破产案件的审查周期较长,有些法官在受理时,存在一些消极对待破产案件的现象。比如,当申请人材料不齐时,就搁置了下来。
【规定】此次司法解释中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如需申请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时间不计入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期限。
【解释】据王x介绍,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只有拿到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才能上诉到上一级法院。但如果遇到有消极对待破产案件的情况,不予受理也没有及时回应时,申请人可向上级法院反映,但是上级法院不能直接裁定。而司法解释实施后,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未接收其申请,或者未按规定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这样一来,保障债权人申请权利,能有效监督破产案件的受理。
【法官点评】
盼望审理阶段的司法解释出台
此次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在源头上畅通了破产案件的受理,有利于市场的正常运作。王x表示,此次司法解释,只是对破产案件受理阶段的解释,实施后,我市破产案件的受理将会增多。而目前,破产案件审理阶段遇到的诸如如何监督管理人工作、发挥好债权人会议作用等问题,也较为突出,需要与之相对应的详细司法解释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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