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执照吊销后未依法清算纠纷案
时间:2023-06-09 14:11:40 26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清算责任纠纷案,该院认为第三人某实业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下,原告可依法申请法院指定相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而不应以诉讼的方式直接要求股东承担清偿责任,故一审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来,某实业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因其未在规定时间参加2005年至2007年度企业年检,且在规定期限内又未补办年检,于2010年2月被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债权债务由股东组织清算组清算。之后,该公司股东程某、易某未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原告某公司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程某、易某及第三人某实业公司连带清偿第三人所欠原告的债务9565元及利息等。

法院一审认为,依照我国公司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因此原告以诉讼程序要求股东承担责任有误,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目前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未申请公司清算直接要求股东履行公司债务缺乏法律依据

青羊法院承办此案的法官喻言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终止的完整模式应当是:解散——清算——注销。在公司注销之前,确立清算环节,目的在于促使公司及时清算,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该案中,某实业公司不按期年检被吊销执照,说明该公司股东已经对公司采取消极不作为的态度,在这种情形下,不可能指望股东主动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合法完成终止程序。

但是,我国公司法明确赋予了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的权利,即上述情况出现时,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同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需说明的是,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作为独立法人的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法律层面上仍然存在。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认缴出资后,不直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案中,某实业公司虽丧失了经营资格,但其作为法律主体尚未终止,属于清算中的法人,其尚未注销公司登记的情况下,原告主张其债权只能向某实业公司提出。而清算程序是公司终止的必经阶段,原告未申请公司清算,而直接要求二股东履行公司债务,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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