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拆迁补偿规定
时间:2023-05-31 15:50:38 3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商品房的界定应以房屋产权证的权属证明为依据。二是城镇住房补偿按房屋建筑面积、用途、位置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一)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二)对房屋拆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房屋征收;(三)因房屋征收造成生产经营损失的赔偿损失。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办法。

各地对停业损失和装修费会有不同的规定。装修费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应当评估确定。

第三,如果您对评估不满意,您可以发起审查和评估。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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