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对外国法院判决之承认
时间:2023-06-11 18:06:20 39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综观各国立法及有关国院条约的规定,一般认为,承认外国判决之条件应当是:

A.原判决国法院必须具有合格的管辖权。各国对于离婚的管辖规定,前文已有详述,但以何国法律来判断原判决国法院已取得合格管辖权,众说不一,但绝大数国家均认为应以国内法作为判断的标准。

B.判决已经生效。

C.诉讼程序公正。

D.判决必须合法取得而非以欺骗手段取得。

E.不存在诉讼竞合。

F.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不违背内国公共秩序。

但各国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具体做法又各有侧重,下面举例分而述之。

我国台湾地区对外国法院判决之承认

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402条规定:外国法院之确定判决,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认其效力。

(一)依中华民国之法院,外国法院无管辖权者。

(二)败诉之一造,为中华民国人而未应诉者,但开始诉讼所需之通知或命令已在该国送达本人,或依中华民国法律上之协助送达者,不在此限。

(三)外国法院之判决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

(四)无国际相互之承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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