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贷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23-05-02 18:51:48 2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郑州**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陈街道办事处

郑州**杨散热器厂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地址:老牙陈村,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武**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郑州鹿城支行,地址:郑州市中原路103号

负责人:李彪,庭长

委托代理人:钱一律师事务所*刘×贤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勇,本行客户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惠济区老亚琛街道办事处,地址:法定代表人:郭×周,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本案河南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宝富,于2001年9月11日,**郑州郊区支行向**彩印包装公司发放贷款55万元。贷款期限为2001年9月11日至2002年9月10日,年利率为7.2%。**阳散热器厂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贷款到期后,**彩印包装公司先后偿还了城郊分公司贷款共计15万元及部分利息(老亚琛办事处为还款人),剩余的贷款及利息被农行多次催促,但均以失败告终。2004年3月14日,**城郊支行与中国农业银行郑州鹿城支行、**彩印包装公司、**阳散热器厂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转让**郑州城郊支行对**彩印包装所享有的上述债权包装公司到**郑州鹿城支行。一审法院认为,**郑州郊区支行、**彩印包装公司、**阳散热器厂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是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有效合同。三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但包装公司在贷款期限届满后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郑州郊区支行已将债权转让给**鹿城支行,债权转让合法有效,本院审理**郑州鹿城支行关于偿还包装公司借款及利息的请求。散热器厂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绿城支行要求老亚琛办事处承担民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无法支持。判决如下:(1)包装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绿城支行40万元贷款及48636元利息;(2)散热器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绿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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