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销售伪劣产品的故意。
2.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行为人构成犯罪。
(一)物证来源不明且与其他证据不能互相印证的,无法作出合理说明或者解释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矛盾,且定罪证据与主要案件事实上存有疑点,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3.行为人主观上不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为目的,客观上未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且涉案行为与造成产品不合格之间无因果关系。
4.涉案产品如未经鉴定或者鉴定程序无效,依法不能认定为伪劣产品的,确因生产、销售行为存在过错,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经济纠纷。
一、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构成要件
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客体方面
本罪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
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所谓“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主要指造成用药人残疾或者其他严重后遗症,或因服用劣药延误治疗,致使病情加剧而引起危害、死亡等严重后果。
生产、销售劣药罪的主体方面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生产、销售劣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故意的内容分为两部分:一是行为人明知其生产或销售的是劣药而且其生产或销售劣药的行为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结果;二是行为人对上述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放任的心理态度,即本罪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如果行为人对严重危害的结果采取积极追求的态度,构成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从司法实践中看,本罪大多具有牟取利益的目的,但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所以无论出自何种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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