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提出离婚诉讼的标准,包括离婚诉讼的管辖权问题。根据标准,离婚诉讼不允许在任何地方进行,但通常应当向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被告的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同,那么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如果夫妻中的一方离开住所超过一年,而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那么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夫妻双方都离开住所超过一年,且只有一方提起离婚诉讼,那么由被告经常居住的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辖。
提出离婚诉讼的标准如下:
1.离婚诉讼不允许在任何地方进行,但通常应当向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被告的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同,那么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2.如果夫妻中的一方离开住所超过一年,而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那么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如果夫妻双方都离开住所超过一年,且只有一方提起离婚诉讼,那么由被告经常居住的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辖。
管 辖 权 划 分 : 原 告 、 被 告 住 所 地 与 经 常 居 住 地 差 异
管辖权划分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涉及到案件的法律适用和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期间发生的诉讼。但是,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原告和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管辖权划分会有所变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协议无效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另外,根据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未选择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若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则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实际案例中,如果原告和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管辖权划分,并按照程序进行相应的诉讼程序。如果当事人未能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达成协议,则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因此,在管辖权划分中,原告、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差异是一个重要因素,需要充分考虑。
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划分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期间发生的诉讼。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原告和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管辖权划分会有所变化。因此,当事人应当充分考虑原告和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是否一致,以避免管辖权划分错误而影响案件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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